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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 112年09月28日)
第 3 條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不得超過五人。

總統府及行政院如因業務需要,其進用之機要人員員額,最多分別不得超過十八人及十人。

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機關、安全機關、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以外之機關,得由各主管院依機關層次、組織規模及業務性質,於二人額度內定其機要人員員額,並送銓敘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