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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  ( 112年09月28日)
第 4 條
各機關進用之機要人員所任職務範圍,應以機關組織法規中所列行政類職務,襄助機關長官實際從事機要事務相關工作,並經銓敘部同意列為機要職務為限。但不得以首長、副首長、主管、副主管、參事及研究委員職務進用。

各機關之秘書長、主任秘書或直轄市政府副秘書長一人,或直轄市議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其中一人,必要時,報經上級機關核准者,得於前條所定員額內以機要人員進用。但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之秘書長及置有副市長之縣轄市公所之主任秘書,不得以機要人員進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