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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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具擬任職務任用資格者取得法官檢察官遴選資格考試辦法
( 111年03月01日)
第 9 條
本考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審查著作發明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成績占百分之三十,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算為總成績;筆試成績,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