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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 106年09月15日)
第 10 條
第二條、第三條、第六條至前條規定,於原機關(構)改制前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規定聘任之人員,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