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政府機關(構)改制行政法人隨同移轉繼續任用人員人事管理辦法  ( 106年09月15日)
第 8 條
原機關(構)公務人員,於改制前辦理休職、停職(含免職未確定)及留職停薪者,應由主管機關定相當期限,以書面徵詢其復職時隨同移轉意願,於其以書面表示意見並送達主管機關後,即生效力。

前項人員同意隨同移轉者,於休職、停職或留職停薪規定期間屆滿或原因消失後,應回復與原任職機關(構)等級相當之職務及復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