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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 112年03月30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發表,指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傳輸或透過各種媒介,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方式,提示言論內容。

本辦法所稱職務言論,指以代表服務機關(構)名義或使用服務機關(構)職稱,所發表與公務員個人職務或服務機關(構)業務職掌有關之言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