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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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 112年03月30日)
第 3 條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應依本辦法經服務機關(構)同意。
公務員因正當事由,無法或不及事先經服務機關(構)同意,且其職務言論未影響服務機關(構)之信譽或利益者,得事後同意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