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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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同意辦法
( 112年03月30日)
第 4 條
公務員發表職務言論,服務機關(構)得審酌發表之原因、方式、對象、時間、場所、主要內容、可能影響或其他相關事項之適當性後予以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