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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 112年03月30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兼職,指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依法令兼任他項公職。
二、依法令兼任領證職業。
三、依法令兼任其他反覆從事同種類行為之業務。
四、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
五、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