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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兼職同意辦法  ( 112年03月30日)
第 3 條
本法第十五條用詞,定義如下:
一、領證職業:指有專屬管理法規,領有執照或證書始得執行業務,並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監督管理之職業。
二、法定工作時間,指下列時間:
(一)法定上班時間。
(二)因業務狀況彈性調整之上班時間。
(三)因業務需要經機關(構)指派延長辦公時數之加班時間。
(四)因公奉派參加訓練、出差或參加與其職務有關活動之時間。
三、報酬:指兼職受有金錢給與或非金錢之其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