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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現職人員轉任經濟部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辦法  ( 112年12月21日)
第 2 條
原經濟部國營事業委員會(以下簡稱原國營會)現職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二十六日轉任經濟部,具有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者(以下簡稱現職人員),依本辦法辦理比照改任官職等級及退撫事項。

現職人員具有行政、教育、公營事業人員相互轉任採計年資提敘官職等級辦法所定之轉任資格者,得選擇依該辦法轉任,不受機關組織法規所定同官等職務十分之一員額及非現任或曾任主管職務不得轉任主管職務之限制。

現職人員得以所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選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公務人員俸給法相關規定,辦理銓敘審定。

現職人員選擇依第一項或前項規定方式轉任者,得比照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規定,認定職系專長。但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轉任者,不適用之。

現職人員依本辦法轉任後,如調任經濟部以外行政機關時,除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銓敘審定之人員外,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規及公務人員俸給法規之規定,重新審查其任用資格及俸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