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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  ( 97年01月16日)
第 16 條
公務人員本俸及年功俸之晉敘,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之規定。

在同官等內調任低職等職務仍以原職等任用,並敘原俸級人員,考績時得在原銓敘審定職等俸級內晉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