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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俸給法  ( 97年01月16日)
第 3 條
公務人員之俸給,分本俸(年功俸)及加給,均以月計之。

服務未滿整月者,按實際在職日數覈實計支;其每日計發金額,以當月全月俸給總額除以該月全月之日數計算。但死亡當月之俸給按全月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