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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曾任公務年資採計提敘俸級認定辦法  ( 112年10月18日)
第 2 條
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任用之人員,其曾任得採計提敘俸級之全職專任公務年資(以下簡稱曾任公務年資)與現所任職務銓敘審定之職等相當、性質相近、服務成績優良之認定,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