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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職法官改任換敘及行政教育研究人員轉任法官提敘辦法  ( 111年01月22日)
第 2 條
本法施行前,經依法任用並經銓敘審定有案之現職法官,應依本辦法辦理改任換敘。

本法施行後,經依本法規定遴選轉任法官之行政、教育、研究人員,依本辦法辦理轉任提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