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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  ( 111年12月21日)
第 6 條
各機關核給補休假,應依加班之時數計算補休時數。補休假以小時為單位,不另支給加班費。

前項補休假,各機關人員應於加班後二年內補休完畢。<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