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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加班費支給辦法  ( 111年12月21日)
第 7 條
各機關加班費之支給,應有差勤紀錄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各機關應就加班費之支給訂定管制規定,並應加強查核,不得浮濫,如有虛報情事,經查明屬實,應嚴予議處。<br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