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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激勵辦法  ( 112年04月25日)
第 17 條
各主管機關辦理第五條獎勵及模範公務人員選拔事項所需經費,得編列年度預算;辦理公務人員傑出貢獻獎之選拔及表揚所需經費,由銓敘部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