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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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三 章 保險給付 第 三 節 養老給付
( 113年01月03日)
第 19 條
依第十七條規定計得之每月可領養老年金給付,其保險年資每滿一年之給付率低於基本年金率時,仍應按基本年金率計給;超過上限年金率時,應按上限年金率計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