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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3年01月03日)
第 4 條
本保險之主管機關為銓敘部。

為監督本保險業務,由本保險主管機關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組織監理委員會;各以占三分之一為原則;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