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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   第 二 章 要保機關、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第 二 節 被保險人 ( 112年08月09日)
第 14 條
私立學校董事會之職員合於私立學校法施行細則規定,且納入學校編制者,應參加本保險。

第 15 條
公立學校及私立學校教師參加本保險者,應具備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所定之任用資格。

私立學校職員應符合教育部所定私立學校職員參加本保險資格之規定。

前項私立學校職員於中華民國七十三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已參加原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而其資格與規定不符者,准在原校原職等範圍內,參加本保險。

第 16 條
本法及本細則所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私立學校法規定。

第 17 條
本法第四十五條所稱有給之民選公職人員,指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選出,並擔任機關編制內有給職務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