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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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三 章 撫卹 第 三 節 撫卹之申請與審定
( 112年10月05日)
第 90 條
亡故公務人員之遺族申請因公死亡撫卹者,審定機關得先按病故或意外死亡之給與標準核定,並由支給或發放機關發給撫卹金;俟審定機關依規定完成因公死亡情事之審查作業後,再據以辦理變更或函知遺族原處分維持不變之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