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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四 章 退撫給與發放相關事宜 第 一 節 退撫給與之發放與核銷 ( 112年10月05日)
第 91 條
公務人員或其遺族經審定給與退休金、資遣給與、遺屬一次金、遺屬年金或撫卹金者,由審定機關製發審定函,送服務機關轉發退休人員、資遣人員或遺族,並副知審計機關、支給機關、退撫基金管理機關及服務機關。

前項經審定退休、資遣給與、遺屬一次金、遺屬年金或撫卹者,其退撫給與由支給或發放機關依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