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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鐵路事業人員退休規則  ( 88年03月31日)
第 17 條
退休人員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喪失其領受退休金之權利,其領有月退休金受領證書者,應立即繳銷:
一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者,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 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
三 褫奪公權終身者。
四 受領人亡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