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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 112年07月11日)
第 6 條
退撫儲金之用途,除依第八條規定運用外,限於支付公務人員或其遺族之退休金、資遣給與、撫卹金、遺屬金、個人專戶賸餘金額及不符退休、資遣條件而離職者之退撫儲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