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施行細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節 通例 ( 112年07月20日)
第 1 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項所稱相關法律,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四條規定所制定之任用法律。但不包含公立學校教育人員及公營事業人員之任用法律。

第 3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三項所稱現職人員,指本法第三條第一項人員於退休、資遣或死亡時,具有現職身分並依公務人員俸給法律核敘等級及支領俸(薪)給之編制內有給專任人員。

第 4 條
失蹤人員經銓敘部或相關主管機關登記有案者,其死亡辦理撫卹時,視同現職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