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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撫儲金收支管理運用辦法  ( 112年08月02日)
第 5 條
教職員依本條例規定申請自願增加提繳及補(撥)繳退撫儲金,應填具申請書並親自簽名或蓋章,向服務學校提出。

前項申請書表格式及作業程序,由基金管理機關訂定,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