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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及所屬各級機關精簡人員優惠退離辦法  ( 107年11月19日)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再任有給職務,指再任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第七十七條第一項各款所列職務之一且每月支領薪酬總額超過法定基本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