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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 102年12月31日)
第 13 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至第二十條之各條第一款規定曾任職務列等最高為特定之官等、職等主辦主計職務,其職務列等最高之定義,均包含各該條第一款所訂最高職務列等以上之主辦主計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