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 105年01月06日)
第 18 條
本法自公布後一年內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九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八日修正之條文,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