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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 105年01月06日)
第 8 條
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之教育補助分為一般教育補助及特定教育補助:
一、一般教育補助,用於直轄市、縣(市)政府所需之教育經費,不限定其支用方式及項目,並應達成教育資源均衡分配之目的。
二、特定教育補助,依補助目的限定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