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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部關鍵審計議題發展委員會組織規程  ( 112年02月10日)
第 3 條
本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其組成如下:
一、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審計長指定本部副審計長兼任。
二、其餘委員由審計長就學者專家、本部副審計長、審計官、參事及有關單位主管遴聘(派)之。

委員出缺時,得予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