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 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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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藥事法 112.02.24 臺北地方法院
| 係犯藥事法第八十二條第一項之輸入禁藥罪
| 妨害性自主罪 112.02.24 臺北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
| 證券交易法 112.02.24 臺北地方法院
| 詐欺等 112.02.24 臺北地方法院
|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編號2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三編號1至5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三編號6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 詐欺等 112.02.24 臺北地方法院
|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編號2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三編號1至5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三編號6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2項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 詐欺 112.02.24 臺北地方法院
|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洗錢未遂罪
| 妨害性自主罪 112.02.23 臺北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2 臺北地方法院
|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2 臺北地方法院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 詐欺 112.02.22 臺北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公共危險 112.03.01 士林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 傷害等 112.02.23 士林地方法院
| 分別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詐欺等 112.02.23 士林地方法院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
| 妨害自由等 112.02.21 新北地方法院
| 分別均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
| 妨害名譽 112.02.23 宜蘭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 違反建築法 112.02.22 宜蘭地方法院
| 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
|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112.02.15 宜蘭地方法院
| 過失傷害 112.02.24 基隆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詐欺 112.02.24 基隆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 妨害自由等 112.02.24 基隆地方法院
| 詐欺等 112.02.23 基隆地方法院
|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事實欄二、附表二編號1至39、41至47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4 桃園地方法院
|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4 桃園地方法院
|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 詐欺 112.02.24 桃園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2項之幫助詐欺得利罪
|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2.24 桃園地方法院
| 係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前段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 妨害性自主罪 112.02.24 桃園地方法院
| 均係犯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3款之對心智缺陷之人犯強制性交罪(共2罪)
| 家暴妨害性自主 112.02.23 桃園地方法院
| 均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乘機性交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3 桃園地方法院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傷害 112.02.23 桃園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2.23 桃園地方法院
|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2.23 桃園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就附表編號5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
| 偽造文書等 112.02.23 桃園地方法院
|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2.23 桃園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3 桃園地方法院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2.22 桃園地方法院
| 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2.22 桃園地方法院
|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
| 肇事遺棄罪等 112.02.22 桃園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 詐欺 112.02.22 桃園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2.22 桃園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強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3項轉讓第三級毒品罪
| 恐嚇 112.02.21 桃園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 詐欺 112.02.20 桃園地方法院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加重詐欺等 112.02.23 苗栗地方法院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 妨害名譽 112.02.24 臺中地方法院
| 誣告 112.02.24 臺中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169第1項之誣告罪;被告沈○○所為係犯刑法第29條第1項、第169條第1項之教唆誣告罪,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
| 違反著作權法 112.02.23 臺中地方法院
| 係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同法第92條之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
| 竊盜 112.02.23 臺中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過失傷害 112.02.23 臺中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違反保險法 112.02.23 臺中地方法院
| 係犯保險法第167條之1第1項前段之非法招攬保險業務罪
| 洗錢防制法等 112.02.23 臺中地方法院
| 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3 臺中地方法院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詐欺 112.02.23 臺中地方法院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妨害性自主罪 112.02.22 臺中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
| 肇事逃逸罪等 112.02.22 臺中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條第1項之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及同法第185之4第1項前段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2 臺中地方法院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未遂罪
| 詐欺 112.02.22 臺中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詐欺等 112.02.22 臺中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罪以及同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第339條之2第1項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 洗錢防制法等 112.02.21 臺中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3 彰化地方法院
|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5條第2項之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罪
| 過失傷害 112.02.22 彰化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過失傷害 112.02.22 彰化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
|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2.22 彰化地方法院
| 均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非制式槍枝罪(起訴書誤引該條例第8條第4項經蒞庭檢察官予以更正〈見本院卷三第34頁〉)、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非法持有子彈罪
| 妨害性自主等 112.02.21 彰化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225條第1項之乘機性交罪、同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
|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1 南投地方法院
| 竊盜 112.02.23 南投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妨害自由 112.02.23 南投地方法院
| 均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 詐欺 112.02.22 雲林地方法院
|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l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而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 公共危險 112.02.21 雲林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 竊盜 112.02.24 嘉義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窗戶侵入住宅竊盜罪
| 過失傷害 112.02.24 嘉義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112.02.24 嘉義地方法院
| 係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及同條第2項之預備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行求賄賂罪
| 係犯刑法第143條之投票受賄罪
|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4 嘉義地方法院
|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12.02.24 嘉義地方法院
| 係犯藥事法第83條第4項、第1項販賣禁藥未遂罪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112.02.24 嘉義地方法院
| 均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於犯罪事實五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以電磁紀錄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及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以他法【即乘A女不知情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攝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
|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2.22 嘉義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於附表編號2至3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公共危險 112.02.24 臺南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 公共危險 112.02.24 臺南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2.24 臺南地方法院
| 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非法寄藏非制式手槍罪
| 洗錢防制法等 112.02.24 臺南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 傷害等 112.02.23 臺南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同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4 高雄地方法院
|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
| 詐欺等 112.02.24 高雄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
| 洗錢防制法等 112.02.24 高雄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同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 貪污治罪條例 112.02.24 高雄地方法院
| 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對公務員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賄賂罪
| 懲治走私條例 112.02.24 高雄地方法院
| 均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第12條之準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
| 洗錢防制法等 112.02.22 高雄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洗錢罪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112.02.21 高雄地方法院
| 與甲女性交部分係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女子為性交罪就引誘使甲女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部分,係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2項之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112.02.23 花蓮地方法院
| 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之侵占公用財物罪;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6條、第213條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
|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3 屏東地方法院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第3項之販賣第三級毒品未遂罪
| 洗錢防制法等 112.02.23 屏東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 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 112.03.01 金門地方法院
| 均係犯懲治走私條例第2條第1項、第12條之私運管制物品進口罪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之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
| 毀棄損壞等 112.02.24 橋頭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被告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 妨害自由 112.02.23 橋頭地方法院
| 均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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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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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 112.02.24 臺北地方法院
| 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詐欺等 112.02.24 臺北地方法院
|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詐欺等 112.02.24 臺北地方法院
|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 業務侵占 112.02.20 臺北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
| 詐欺等 112.03.01 士林地方法院
|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就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 詐欺 112.02.21 新北地方法院
| 竊盜 112.02.23 宜蘭地方法院
|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3 宜蘭地方法院
|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 竊盜 112.02.23 宜蘭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2項、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牆垣、窗戶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就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踰越安全設備侵入住宅竊盜罪
| 公共危險 112.02.17 宜蘭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情形罪
| 妨害性自主罪 112.02.14 宜蘭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2.24 基隆地方法院
| 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廢棄物罪
|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2.24 桃園地方法院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2.24 桃園地方法院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 詐欺等 112.02.24 桃園地方法院
|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 竊盜 112.02.24 新竹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侵入住宅竊盜罪
| 傷害 112.02.24 新竹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洗錢防制法等 112.02.24 新竹地方法院
| 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2、4至148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
| 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2、4至148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
| 係犯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就附表一編號1、2、4至148號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之洗錢罪
| 偽造文書 112.03.01 苗栗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過失致死 112.02.23 苗栗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又被告肇事後,於警方到場處理時,在場並當場承認其為肇事人,有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通霄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參(見偵卷第59頁),是被告係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知悉肇事者係何人前,即坦承肇事,並接受裁判,核與自首之規定相符,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 加重詐欺等 112.02.23 苗栗地方法院
| 竊盜 112.02.24 臺中地方法院
|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 偽造文書等 112.02.24 臺中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肇事逃逸罪等 112.02.23 臺中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同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
| 竊盜 112.02.23 臺中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
| 妨害性自主罪 112.02.23 臺中地方法院
| 詐欺等 112.02.22 臺中地方法院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 過失致死 112.02.24 彰化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人於死罪
| 過失致死等 112.02.22 彰化地方法院
| 加重竊盜 112.02.22 彰化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之攜帶兇器、踰越牆垣、毀越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
| 過失傷害 112.02.21 彰化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違反藥事法 112.02.23 南投地方法院
| 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輸入禁藥罪
| 賭博 112.02.23 南投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 詐欺 112.02.23 南投地方法院
|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被告以施行詐欺取財並藉此獲利為目的而加入本案詐欺組織,除詐欺取財外,尚無參與其餘犯罪行為,犯罪目的單一,是其參與犯罪組織、洗錢與加重詐欺取財之犯行,於時間、地點部分合致,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論處
|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3 雲林地方法院
|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妨害秩序(少連偵)等 112.02.23 雲林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
| 過失傷害 112.02.22 雲林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竊盜等 112.02.22 雲林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及同法第140條之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罪
| 家暴傷害等 112.02.22 雲林地方法院
|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2.22 雲林地方法院
| 均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前段之非法清除、處理廢棄物罪
| 偽造文書 112.02.15 雲林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公共危險等 112.02.08 雲林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及同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 過失致重傷害 112.02.24 嘉義地方法院
| 均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傷害致重傷罪
| 詐欺 112.02.24 臺南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竊盜 112.02.24 臺南地方法院
|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毀損安全設備竊盜罪;就事實欄二(一)即附表一編號三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3項、第1項之竊盜未遂罪;就事實欄二(二)即附表一編號四、五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公共危險等 112.02.24 臺南地方法院
|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後段之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因過失致人重傷罪;及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後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重傷而逃逸罪
| 詐欺等 112.02.24 臺南地方法院
| 洗錢防制法等 112.02.24 臺南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 洗錢防制法等 112.02.24 臺南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 過失致死 112.02.22 臺南地方法院
| 係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76條無照駕車過失致死罪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 詐欺等 112.02.24 高雄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171條第1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 竊盜等 112.02.23 高雄地方法院
| 係分別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3、及附表三編號1至3「所犯法條」欄所示之罪;被告壬○○所為係犯如附表二編號4「所犯法條」欄所示之罪
| 偽造文書等 112.02.23 花蓮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20條第2項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同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等罪
| 公共危險 112.02.24 臺東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2.23 金門地方法院
| 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公共危險 112.02.24 橋頭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詐欺等 112.02.23 橋頭地方法院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商標法第97條後段之透過網路方式販賣侵害商標權商品罪
| 偽造文書等 112.02.22 橋頭地方法院
| 分別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竊取信用卡部分)、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盜刷信用卡部分);就事實欄二、三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就事實四所為,分別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侵占機車部分)、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佯稱出售機車詐財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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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7條
|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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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10條之2
| 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之製作,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
| 簡易程序 第454條第2項
| 前項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 ******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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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傷害 112.02.22 臺北地方法院
| 妨害秩序等 112.02.22 臺北地方法院
| 公共危險 112.03.01 士林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 詐欺等 112.03.01 士林地方法院
| 妨害秩序等 112.02.24 基隆地方法院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4 桃園地方法院
| 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4 桃園地方法院
|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4 桃園地方法院
|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4 桃園地方法院
| 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就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㈡所為分別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及同條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
| 竊盜 112.02.24 桃園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 公共危險 112.02.23 桃園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罪
| 詐欺等 112.02.23 桃園地方法院
| 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 公共危險 112.02.22 桃園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 公共危險 112.02.22 桃園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之罪
| 竊盜 112.02.22 桃園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門窗、牆垣竊盜罪;就附件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之踰越牆垣竊盜罪
| 竊盜 112.02.22 桃園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2 桃園地方法院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2 桃園地方法院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詐欺等 112.02.22 桃園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 詐欺等 112.02.22 桃園地方法院
|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 公共危險 112.02.23 苗栗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 公共危險 112.03.01 臺中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加重竊盜 112.02.22 彰化地方法院
| 加重竊盜 112.02.22 彰化地方法院
| 均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
| 加重竊盜等 112.02.22 彰化地方法院
| 傷害等 112.02.23 南投地方法院
| 均係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公共危險 112.02.23 南投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 肇事逃逸 112.02.23 南投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 偽造文書 112.02.23 南投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竊盜 112.02.23 南投地方法院
|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違反水土保持法 112.02.23 南投地方法院
| 就平林段121地號等5筆土地部分為水土保持義務人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擬具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經核定後,未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致生水土流失,係犯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3項前段之未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致生水土流失罪;另就非法佔用上開A、B未登錄土地所為填土行為,致生水土流失之實害結果,係犯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1項之非法使用公有山坡地致生水土流失罪
| 公共危險 112.02.24 臺南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4 臺南地方法院
|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1條第1項持有第一級毒品罪
|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4 臺南地方法院
|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同條例第11條第4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
| 公共危險等 112.02.22 臺南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刑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
| 妨害性自主 112.02.23 花蓮地方法院
| 均係犯刑法第227條第3項之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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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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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112.02.23 桃園地方法院
| 係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之製造少年為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
| 詐欺等 112.02.23 桃園地方法院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3 臺中地方法院
|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3項因供自己施用犯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
| 詐欺等 112.02.22 臺中地方法院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其如附表一編號2至4、6至8所為,則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 妨害性自主 112.02.23 南投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而有刑法第222條第1項第2款之情形,應論以刑法第224條之1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而被告本案所犯刑法第224條之1對未滿14歲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已將「對未滿14歲之男女」設為特別處罰之規定,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但書規定,毋庸再依該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加重其刑
| 強制性交 112.02.24 嘉義地方法院
|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強制性交罪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少年強制罪
| 詐欺等 112.02.24 臺南地方法院
| 詐欺等 112.02.24 臺南地方法院
| 偽造有價證券等 112.02.24 高雄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
| 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112.02.21 花蓮地方法院
| 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第2款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違反保護令罪、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305條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恐嚇危害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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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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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等 112.02.24 臺北地方法院
| 就告訴人呂○○之部分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所示被害人部分,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 詐欺等 112.02.23 基隆地方法院
|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僅首次詐欺犯行部分)、刑法第302條第1項前段之私行拘禁罪、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 詐欺等 112.02.23 桃園地方法院
| 分別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附表二編號1、2)、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電子通訊、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附表二編號3至5)
| 傷害等 112.02.23 彰化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竊錄非公開活動罪
| 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 偽造文書等 112.02.24 臺南地方法院
| 就犯罪事實一、二㈡部分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就犯罪事實二㈠部分,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傷害等 112.02.23 臺南地方法院
| 均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如事實欄㈢所為係犯刑法第150條第1項後段之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首謀施強暴罪、同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制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1 臺南地方法院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 傷害 112.02.24 橋頭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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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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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7條
|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簡易程序 第452條
|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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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84條之1
| 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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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3.01 基隆地方法院
|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同條第4項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
| 竊盜 112.02.24 基隆地方法院
| 係犯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事實欄一、㈡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攜帶兇器毀壞安全設備竊盜罪
| 洗錢防制法等 112.02.24 臺中地方法院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 加重詐欺等 112.02.24 彰化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加重詐欺等 112.02.23 彰化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2款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2條第2款洗錢罪
| 贓物 112.02.24 高雄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49條第1項之故買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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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10條之2
| 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之製作,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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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112.02.24 桃園地方法院
| 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3款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提供土地堆置廢棄物罪
| 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 112.02.24 新竹地方法院
| 係犯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7條第1款之幫助非法經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罪
| 詐欺等 112.02.24 新竹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三所為,係犯刑法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恐嚇取財 112.02.24 新竹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
| 加重詐欺 112.02.24 嘉義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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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易程序 第454條第2項
| 前項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8
| 協商判決書之製作及送達,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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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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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等 112.02.23 臺中地方法院
| 均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及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普通詐欺取財罪
| 偽造文書等 112.02.24 嘉義地方法院
| 分別係犯刑法第210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1條、第216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同條第2項之恐嚇得利罪;公訴意旨雖認附表一編號4部分被告該當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然查,此部分被告與同案被告甲○○取得告訴人丙○○財物之非法手段,依卷內證據顯示僅有「被告向告訴人丙○○佯稱欲就同案被告甲○○與告訴人丙○○間疑有不正當關係之事向司法機關申告,惟其並無提告之真意」,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可資參酌(見警卷第114至119頁;他卷第60至65頁),而被告於案發時為被告之法定配偶,本有就上開事實向司法機關提告以維護其受侵害之配偶權,故此部分之非法手段應純屬詐術之實施,並無手段與目的間任何不法關聯之惡害通知,公訴意旨尚有未洽;另公訴意旨雖認附表一編號17部分,被告該當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然查,此部分被告取得告訴人丙○○財物之非法手段,依卷內證據顯示為「將租下看板播出告訴人丙○○與同案被告甲○○不正當關係之相關私密影片讓嘉義市民欣賞,使其身敗名裂」,有通訊軟體對話紀錄1份可資參酌(見警卷第222至229頁),此部分之非法手段已涉及對告訴人丙○○名譽施加惡害之通知,公訴意旨尚有未洽
| 妨害秩序等 112.02.23 臺南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150條第2項第1款、同條第1項後段之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攜帶兇器在公共場所聚集三人以上下手實施強暴罪、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
| 詐欺等 112.02.23 臺南地方法院
|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 詐欺等 112.02.23 臺南地方法院
|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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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1款
|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7條
|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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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10條之2
| 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之製作,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
| 簡易程序 第450條第1項
| 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 簡易程序 第454條第2項
| 前項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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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等 112.02.23 臺北地方法院
| 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普通洗錢罪;就附件㈡、㈢犯罪事實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普通洗錢罪
| 詐欺等 112.02.23 臺北地方法院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普通洗錢罪(共26罪)
| 偽造文書等 112.02.22 桃園地方法院
| 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4條、第220條第2項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準公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107年間所為,係犯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4條、第220條第2項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準公文書罪;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 竊盜 112.02.24 屏東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款之毀壞門窗侵入住宅竊盜罪;就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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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10條之2
| 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之製作,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
| 簡易程序 第454條
| 簡易判決,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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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24 桃園地方法院
| 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
| 詐欺等 112.02.24 桃園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 肇事遺棄罪等 112.02.22 桃園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及同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罪
| 詐欺 112.02.24 新竹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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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5款
|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7條
|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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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10條之2
| 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之製作,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
| 簡易程序 第454條第1項
| 簡易判決,應記載下列事項:
|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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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 112.02.18 桃園地方法院
| 均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詐欺等 112.02.18 桃園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
| 竊盜等 112.02.18 桃園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至公訴意旨認被告附表編號1犯罪事實欄中另論被告有破壞鐵門等情,惟查被告於警詢時共稱:我用腳將鐵門踢開的
| 過失致重傷 112.02.23 南投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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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1款
|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7條
|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簡易程序 第452條
|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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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前段
|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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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簡易程序 第452條
|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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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2款
|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7條
|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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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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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等 112.02.24 臺中地方法院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 洗錢防制法等 112.02.24 臺中地方法院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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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有價證券 112.02.23 臺中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 過失傷害 112.02.24 嘉義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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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2
| 簡式審判程序之證據調查,不受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二、第一百六十一條之三、第一百六十三條之一及第一百六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條規定之限制。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10條之2
| 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之製作,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
| 簡易程序 第454條第2項
| 前項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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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等 112.03.01 南投地方法院
| 均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 廢棄物清理法 112.02.24 臺南地方法院
| 係犯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第4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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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
|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10條之2
| 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之製作,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
| 簡易程序 第454條
| 簡易判決,應記載下列事項: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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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 112.02.23 南投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
| 洗錢防制法 112.02.23 南投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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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項第1款
|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2款
|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7條
|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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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 112.02.24 高雄地方法院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 詐欺 112.02.24 高雄地方法院
| 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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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1項前段
|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3項
|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 簡易程序 第450條第1項
| 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 簡易程序 第454條第2項
| 前項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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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 112.02.24 臺北地方法院
|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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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1項前段
|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3項
|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 簡易程序 第454條第2項
| 前項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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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危險 112.02.24 臺北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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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
|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簡易程序 第452條
|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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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等 112.02.23 臺北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犯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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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84條之1
| 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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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名譽 112.02.22 臺北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圖畫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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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4條
| 無管轄權之案件,應諭知管轄錯誤之判決,並同時諭知移送於管轄法院。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7條
|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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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
|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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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保護令等 112.02.20 桃園地方法院
| 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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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易程序 第454條第1項
| 簡易判決,應記載下列事項:
| 簡易程序 第454條第2項
| 前項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5
| 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
|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8
| 協商判決書之製作及送達,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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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簡易程序 第454條第2項
| 前項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8
| 協商判決書之製作及送達,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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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2項
|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3項
|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 簡易程序 第450條第1項
| 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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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 112.02.24 臺中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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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
|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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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逃逸罪等 112.02.24 臺中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之罪及同法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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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
|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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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嚇取財等 112.02.24 臺中地方法院
| 均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就附表一編號10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46條第1項之幫助犯恐嚇取財罪、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未遂罪;就附表一編號20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同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就附表二編號1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二編號2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268條前段、後段之幫助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幫助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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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帶民事訴訟 第491條第1項第10款
| 民事訴訟法關於左列事項之規定,於附帶民事訴訟準用之:
| 十、假扣押、假處分及假執行。
| 附帶民事訴訟 第502條
|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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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偵查 第237條第1項
|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3款
|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7條
|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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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性自主罪等 112.02.22 臺中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就犯罪事實一、㈡及㈢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罪,及同法第315條之1第2款之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就犯罪事實一、㈣所為,係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及同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及身體隱私部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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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前段
|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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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欺等 112.02.21 臺中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就犯罪事實欄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刑法第217條之偽造署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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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2條第1項第1款
|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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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1款
|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
| 簡易程序 第452條
|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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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4項第3款
| A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7條
| 第一百六十一條第四項、第三百零二條至第三百零四條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 第415條之1第4項第3款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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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10條之2
| 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之製作,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
| 簡易程序 第454條第2項
| 前項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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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1條第1項
| 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
|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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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失傷害 112.02.23 雲林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致重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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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1條第1項
| 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10條之2
| 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之製作,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
| 簡易程序 第454條第2項
| 前項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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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 112.02.16 雲林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之第185-4條第1項肇事逃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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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1項第2款
|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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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易程序 第454條第2項
| 前項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8
| 協商判決書之製作及送達,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規定。
|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11第2項
| 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之規定,於協商程序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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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 簡易程序 第452條
|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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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112.02.24 嘉義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以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一般洗錢罪;犯罪事實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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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3條之1第1項
| 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
|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10條之2
| 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有罪判決書之製作,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之規定。
| 簡易程序 第454條第1項
| 簡易判決,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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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 112.02.24 臺南地方法院
| 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共2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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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後段
|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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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
|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6條
| 法院認為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 簡易程序 第452條
| 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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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1條第1項前段
|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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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銀行法等 112.02.23 高雄地方法院
| 係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之」詐欺取財罪;如事實欄二所為係犯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
| 係犯違反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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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易程序 第454條第1項
| 簡易判決,應記載下列事項:
|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8
| 協商判決書之製作及送達,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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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 112.02.24 花蓮地方法院
| 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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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帶民事訴訟 第503條第1項前段
| 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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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易程序 第454條第2項
| 前項判決書,得以簡略方式為之,如認定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或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得引用之。
|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2第1項
| 除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得於徵詢被害人之意見後,逕行或依被告或其代理人、辯護人之請求,經法院同意,就下列事項於審判外進行協商,經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
|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4第2項
| 除有前項所定情形之一者外,法院應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5
| 協商之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六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
| 協商程序 第455條之8
| 協商判決書之製作及送達,準用第四百五十四條、第四百五十五條之規定。
|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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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1項前段
| 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2項
| 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或自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3項
|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99條第5項前段
|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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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自訴 第329條第2項
| 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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