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 15
|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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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 13
|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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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第339條第1項 ** 8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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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 7
|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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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第339條之4第2項 ** 5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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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 ** 5
|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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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傷害罪/第277條第1項 ** 3
|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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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妨害秩序罪/第150條第1項後段 ** 3
|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施強暴脅迫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首謀及下手實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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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 ** 2
|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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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07.18
|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最高法院 112.07.13
| 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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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 ** 2
|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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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07.18
|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最高法院 112.07.13
| 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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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 ** 2
|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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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6項 ** 2
|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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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第339條之4第1項 ** 2
|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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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第4項 ** 2
|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零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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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224條 ** 2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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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事法/罰則/第83條第1項 ** 2
| 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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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 ** 2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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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偽造有價證券罪/第201條第1項 ** 2
|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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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07.13
|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最高法院 112.07.13
| 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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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竊盜罪/第320條第1項 ** 2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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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第168條 ** 1
|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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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傷害罪/第278條第1項 ** 1
|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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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1項 ** 1
|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或各類砲彈、炸彈、爆裂物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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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殺人罪/第276條 ** 1
|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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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罰則/第41條 ** 1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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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第310條第2項 ** 1
|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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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 ** 1
|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制式或非制式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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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 ** 1
|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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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 ** 1
|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砲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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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毀棄損壞罪/第354條 ** 1
|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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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 ** 1
| 轉讓第一級毒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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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第211條 ** 1
| 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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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詐欺背信及重利罪/第342條第1項 ** 1
|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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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公共危險罪/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 ** 1
|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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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傷害罪/第284條第1項前段 ** 1
|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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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款 ** 1
|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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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騷擾防治法/罰則/第25條第1項 ** 1
|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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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第210條 ** 1
|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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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07.13
|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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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221條第1項 ** 1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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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林法/罰則/第50條第2項 ** 1
| 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前項贓物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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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112.07.13
| 原判決關於莊○○犯其附表一編號㈤、所示之罪所處併科罰金,定應執行新臺幣貳拾萬元部分,暨莊○○犯其附表一編號㈢、㈤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部分,均撤銷
| 莊○○所犯原判決附表一編號㈤、之罪,其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拾陸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 其他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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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竊盜罪/第321條第1項第4款 ** 1
|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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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第328條第1項 ** 1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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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第330條第1項 ** 1
| 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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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 1
|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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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公共危險罪/第173條第1項 ** 1
|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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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221條 ** 1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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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222條第1項 ** 1
|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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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222條第1項第2款 ** 1
|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二、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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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222條第1項第3款 ** 1
|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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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228條 ** 1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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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第229條 ** 1
|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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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第332條第2項第2款 ** 1
|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二、強制性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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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搶奪強盜及海盜罪/第334條第2項第2款 ** 1
| 犯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二、強制性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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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恐嚇及擄人勒贖罪/第348條第2項第1款 ** 1
| 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 一、強制性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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