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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29  | 20230526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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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殺人案件 112.05.24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對於MyoZaw、蘇○○、段○○等人亦因幻覺、妄想之干擾已有所怨懟,並因心存怨恨而倒汽油與點火,不論殺人既遂未遂之結果,自始即均具殺人之直接故意,指摘原判決認定被告對於陳○○有殺人之直接故意,對於其他死亡被害人僅具備殺人之間接故意,認事用法未臻一致等語,無非就原判決明白論斷及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依憑己意,再為爭執,難謂係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檢察官上訴意旨泛以被告所為具備殺人之直接故意,又造成9人死亡及5人逃過一劫之殺人未遂結果,並非單純只具備間接故意而造成1、2人死亡所能比擬,惡性及反社會性重大,其危害及實際結果,不亞於殘忍之恐怖攻擊行動,屬「無理剝奪他人生命」之「最嚴重罪行」;原判決未就科學證據取捨加以說明,遽認被告難謂無教化可能性云云,執以指摘原判決理由欠備,量刑欠當,同非合法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五、以上及其餘上訴意旨,無非就原審採證認事、刑罰裁量等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內明白論斷之事項,仍持己見漫為指摘,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難認已符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
院方
事證明確因而撤銷第一審不當之科刑判決,改判仍論處殺人(間接故意)罪刑(尚想像競合犯殺人未遂〔加害陳○○部分,為直接故意〕及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等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表示後悔惟無何實際填補損害、賠償之具體作為,又除其自認與陳○○有過節衝突外,與附表一、二所示其餘被害人均無仇怨,卻僅因憤恨不平而犯案,殃及無辜,惡性重大,兼衡檢察官求刑意見及前述一切情狀,以被告恣意妄為,雖肇致9位無辜者喪失寶貴性命之結果,並對公共安全及社會秩序危害至深且鉅,惟鑑於其係基於間接故意而殺人既遂,不符合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所定「情節最重大之罪」,本件被告所犯之殺人罪,法定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並非唯一選項,且本件不能科處死刑,其罪責上限勢必向下調整為無期徒刑
已具體審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科刑等相關一切情形參酌兩公約及人權事務委員會之相關一般性意見,依卷存事證就其「犯罪情狀」及「一般情狀」等裁量事由,兼顧有利與不利之科刑資料,在罪責原則下適正行使其刑罰之裁量權,且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難認有逾越法律規定範圍,或濫用裁量權限之違法情形,核屬事實審量刑職權之適法行使,且說明綦詳,不容任意指為違法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5.1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本件上訴意旨略稱:上訴人無犯罪之前案紀錄,案發後已認錯並配合警方追查,並已與被害人何○○、張○○和解,上訴人案發後只靠打零工維生,家庭生計勉強維持,請予緩刑或撤銷原判決改判得易科罰金之刑等語
原判決關於量刑,已具體審酌包含上訴意旨所指之以打零工為業、離婚、與前妻共同扶養一未成年女兒、與哥哥及生病之父親同住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刑法第57條量刑審酌等事項,在罪責原則下適正行使其量刑之裁量權,說明對上訴人之犯行量處有期徒刑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刑罰之論據(見原判決第8頁),客觀上並未逾越法定刑度,亦與罪刑相當原則無悖,難認原判決有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或濫用其裁量權限之違法情形
上訴意旨認原判決量刑過重,係對原審量刑職權之合法行使,任意指摘,自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合前旨及其餘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關於幫助犯一般洗錢罪部分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上訴人此部分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5.1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二、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伊自首本件加重酒後駕車公共危險致人於死犯行,既經原判決認定無誤,則伊顯有節省司法資源不必要勞費之作為,而堪認伊主觀上係出於衷心悔悟之動機,始在警方發覺伊本件犯罪之前即坦認犯行並接受裁判,自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關於自首得減輕其刑之規定予以減刑
本件上訴人上訴意旨並非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徒重執其不為原審所採之相同陳詞,再事爭辯,無非係對於原審刑罰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以及原判決已詳細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顯不足據以辨認原判決已具備違背法令之形式,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上訴意旨猶主張其已向警方供出毒品來源吳○○云云,而指摘原判決未依上述規定減免其刑為違法,同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審調查未盡一節,依上述說明,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謂原判決未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且未宣告緩刑為不當云云,據以指摘原判決違法,尚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六、其餘上訴意旨均非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5.1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本件上訴意旨略稱:㈠原判決認為上訴人構成累犯,並加重其刑,惟上訴人前案係施用第二級毒品,為戕害自己身心之犯罪,本案係販賣第一級毒品,為戕害他人身心之犯罪,顯屬罪質不同之犯罪,且上訴人前案係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亦無漠視法紀,對刑罰反應力薄弱,參照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並無累犯加重本刑之適用
上訴意旨㈠就此爭執,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㈢㈣仍執陳詞,主張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項減刑規定適用,以及附表一編號3、4應論以接續犯包括一罪,係對原判決已論斷說明事項,徒憑己見,再為爭執,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㈡㈢指摘原判決對上訴人量刑過重、不公,係對原審量刑職權之合法行使,任意指摘,自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五、綜合前旨及其餘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院方
與陳○○之犯行顯不相當卻受與陳○○相同之刑,原審量刑自屬過重,有違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並違反論理法則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5.1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本件上訴意旨略稱:㈠檢察官並未提出客觀證據證明「榮○」涉嫌洗錢犯行,又無證據證明上訴人提供玉山商業銀行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下稱本案帳戶)時已知悉或可預見「榮○」涉嫌洗錢行為,則上訴人如何認識所提供之本案帳戶會有幫助洗錢?幫助犯意又為何?上訴人是否有幫助洗錢之主觀犯意與認知,並無客觀證據支持,原判決率為上訴人有罪判決,違反證據法則並有調查證據未盡及理由不備之違法
上訴意旨㈠㈡係對原判決已論斷說明事項,徒憑己見,再為事實爭辯,並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㈢,係對原審採證職權之合法行使,漫指違法,並非上訴第三審之合法理由
上訴意旨㈣,以原判決未區辨「榮昌」及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之洗錢行為究係掩飾、隱匿,或兩者併存,雖非無見,但於判決結果並無影響,仍難認係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七、綜合前旨及其餘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情形,核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應認上訴人關於幫助一般洗錢罪名部分之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最高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112.05.18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林○○上訴意旨謂李○○於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並無證據能力,原審並未具體說明如何可採為傳聞例外之理由云云,依上述說明,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然為求賺取介紹費之私人利益,竟與林○○共同基於對公務員監督事務直接圖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違反上開規定,就監造之盧厝工程、埤溝橋工程,受林○○之託代為安排掛名品管人員,藉此從中就上述工程,分別因而獲得24,000元、20,000元之不法利益等情,並於理由內詳加論敘李○○因與林○○合意,對於「盧厝工程」、「埤溝橋工程」監督事務,違背上述水利署品管規定而直接圖李○○不法利益,且已分別獲得上開利益等旨,並無被告2人上訴意旨所指原判決未認定其等違背何法令之情形
被告2人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明確之論斷說明於不顧,執此無關其判決結果之事項,且未綜觀全案證據,僅擷取吳○○、徐○○等人所陳述之片斷內容,作為對其等有利之解釋,猶執上述辯解,就其等有無本件犯行之故意,以及共同對監督事務圖利之事實,再事爭辯,且謂原判決未具體指明李○○違背何法令,李○○所獲取利益為其勞務給付之合法所得云云;以及檢察官上訴意旨猶執上述計算表所列「每月品管人員薪資」,謂被告2人本件犯行已使日東營造公司獲得不法利益之結果云云,據以指摘原判決違法,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檢察官上訴意旨猶謂被告2人行為分別成立違背職務收賄、交付賄賂罪云云,而據以指摘原判決論斷不當,依上述說明,同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六、其餘上訴意旨,經核亦係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及原判決已明確論斷說明之事項,任意指摘為違法,或單純為事實上之爭執,暨不影響於判決結果之枝節問題,漫事爭論,難認已符合首揭法定之第三審上訴要件,依上說明,應認被告2人及檢察官之上訴,均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最高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2.05.1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以:依卷附鑑定意見書二、佐證資料第19點之記載,可知訴外人練○○所駕駛之自用小貨車(執行施工警戒勤務)後方,未依規定塗繪橙白相間山形斜紋,當下亦無法辨識排式警示燈有亮起,左後方閃爍式閃光燈之亮度亦不明顯
上訴意旨就原判決關於量刑有如何之違法,並未依卷內證據資料,具體指摘,於法未合,應認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5.10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㈡上訴意旨猶執上訴人係為辦理貸款而遭詐欺集團利用之陳詞,指摘原判決認定其有罪,係屬違法,核係置原判決論述於不顧,就原判決已說明之事項及屬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持憑己見,任意指摘,且猶執陳詞,重為事實之爭執,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又原判決係認定上訴人將其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使用之行為,構成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一般洗錢罪,非認上訴人參與或加入該詐欺集團,或實際對本件被害人施用詐術,上訴意旨就此加以指摘,容有誤會,此部分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綜上所述,上訴意旨無非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依憑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
最高法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等罪 112.05.10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本件上訴意旨,或主張乙女指述上訴人手指插入其陰道,係徒憑一己主觀感受,不能排除上訴人手指僅按壓於外部,未侵入陰道或與之接合之可能;或猶執乙女陰道並未檢出足資比對結果、事後驗傷亦無傷勢等情,主張本件並無證據證明上訴人以手指伸入性交;或謂人體性器官構造複雜,案發時乙女係採坐姿,身上蓋有棉被且著內褲,案發時間又屬短暫,上訴人應不致得以侵入其性器;或泛言乙女之證詞係出於誘導與污染云云,而指摘原判決未有補強證據,僅憑乙女證述遽認上訴人性交犯行,就對上訴人有利之證據則捨而不採,違反證據法則、論理法則云云,核係置原判決上開論述於不顧,就原審採證認事職權之適法行使,任意指為違法,並猶執陳詞,重為事實之爭執,俱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以上訴人未對乙女施以強制力或強暴、脅迫等違反意願之方法,乙女亦無呼叫、推、閃避等表達不願意或明顯拒絶行為,上訴人無從知悉已違反其意願云云,而指摘原判決之採證認事與證據法則、經驗法則有違,揆諸前揭說明,均不足採,此部分亦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上訴意旨執以指摘原判決之論斷違法,仍非合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甚明
上訴意旨另以:第一審法院未依檢察官之聲請傳喚乙女到庭證述,併有應調査之證據未予調査之違誤,原審法院未予補救,迫使上訴人須傳喚敵性證人即乙女,有礙上訴人對質詰問權之行使;且原審法院僅就上訴人聲請之待證事實即「上訴人手指有無伸入乙女陰道為性交」進行調查,就乙女其他指訴情節,諸如強制猥褻部分犯罪事實及上訴人就性交部分是否施以強制等,均未經上訴人對質詰問,即屬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原判決逕採為認定上訴人有罪之基礎,顯已違反證據法則云云
嗣上訴人就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後,於原審聲請傳喚乙女到庭詰問,原審乃據以傳喚乙女到庭由辯護人對乙女進行詰問,並依法就卷附乙女偵訊筆錄及其他證據踐行調查程序,有各該第一審及原審之準備程序筆錄、審判筆錄可稽,是第一審因當事人及辯護人均未聲請,而未傳喚乙女到庭由上訴人及其辯護人進行詰問,本無不合;而原審法院則已依上訴人之聲請傳喚乙女到庭,予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對乙女進行詰問,上訴人之對質詰問權利已獲保障,是歷審法院所為詰問及所進行之訴訟程序,俱無違誤可指,上訴人此部分上訴意旨,核係未依憑卷證資料,任意指摘原審詰問證人方法與訴訟程序進行不當,或徒執己見,主張原判決有調查職責未盡及違反證據法則之違法,揆諸前開說明,均顯不足取,同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
四、綜上所述,以上及其餘上訴意旨,無非係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說詞,任意指為違法;或對證據持相異評價,重為事實之爭執;或對原審合法踐行之訴訟程序加以指摘,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均不相適合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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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5.17
原判決關於其事實欄一(一)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其他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雖未指摘及此,然以上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原判決既有上開顯然違誤,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事實欄一(一)部分撤銷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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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5.17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上訴意旨
三、原判決以上違法情形,為上訴意旨指摘所及,應認上訴人之上訴為有理由;且原判決之違誤,已影響於上訴人自首事實有無之確定,致得否依法減輕其刑未經原審審酌,本院無從據以為裁判,應認原判決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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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 強盜等罪 112.05.17
上訴駁回
上訴意旨
三、上訴意旨略稱:㈠池○○部分1.依起訴書之記載、檢察官之論告及同案被告之陳述,可知告訴人陳○○、何○○及陳○○(下稱告訴人等或被害人)在苗栗山區(本院按:即苗栗縣三義鄉龍騰斷橋附近,係本案之第二行為地)被強盜之勞力士手錶(下稱勞力士錶或手錶)及現金,均係張○○、張○○(本院按:不服原審科刑判決上訴本院後,已因撤回上訴而確定)及林○○臨時起意所為,同案其他被告並未參與或分贓,亦即並未列入池○○等人之犯罪事實
可見損害不輕,以之為取贖人身自由之代價,並無不相當情形,原判決認本案共犯有強盜擄人勒贖之犯意及行為,自無劉○○上訴意旨1.所指之違法情形
池○○上訴意旨3.泛指原審之認定與卷內證據不合,自有未合;池○○主張本案另有首謀或主導者,並指摘原審未依職權查明共犯結構等語,因無礙於犯罪事實之認定而影響判決之結果,亦不能指為違法
足見原判決關於此部分之認定,與卷內證據,並無不合,劉○○上訴意旨2.之指摘,難謂是合法之上訴第三審理由
院方
同案其他被告並未參與或分贓亦即並未列入池○○等人之犯罪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