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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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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10日
社會秩序維護法
| 第66條,,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台中港務警察總隊
沙鹿簡易庭
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
肆仟元
第66條,,第2款
台中港務警察總隊
沙鹿簡易庭
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
肆仟元
第66條,,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