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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維護法 | 第66條,,第2款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二、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者。
台中港務警察總隊 沙鹿簡易庭
 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
 肆仟元
 第66條,,第2款
 
台中港務警察總隊 沙鹿簡易庭
 冒用他人身分之證明文件
 肆仟元
 第66條,,第2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