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判決| 首頁
20230215
合計:7
最高法院  恐嚇取財 112.02.02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恐嚇取財 111.09.13
原判決撤銷
洪○○犯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
桃園地方法院  恐嚇取財 110.12.14
洪○○犯引誘使少年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罪,處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又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二、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附則 第112條第1項前段 x 2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刑法 分則,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第346條第3項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分則,恐嚇及擄人勒贖罪 第346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附則 第112條第1項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6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家暴傷害 112.02.02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家暴傷害 111.10.20
原判決撤銷
謝○○犯傷害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四、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2.02
上訴人 檢察總長
原判決撤銷
蔡○○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沙鹿簡易庭  公共危險 111.08.23
蔡○○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 非常上訴理由稱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 x 2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3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81號解釋
二、 本院按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論結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7條第1項第1款
認為非常上訴有理由者,應分別為左列之判決:
一、原判決違背法令者,將其違背之部分撤銷。但原判決不利於被告者,應就該案件另行判決。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02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7.13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12.16
紀○○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捌月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三、 上訴人等上訴意旨略稱:
㈠  紀○○部分:
⒈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㈡  詹烱順部分
四、 惟查:
㈠ 
㈡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五、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2.02.02
上訴人 檢察總長
上訴駁回
最高法院  公共危險 110.06.02
上訴駁回
屏東地方法院  公共危險 103.04.01
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壹、 非常上訴理由稱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9條 x 14
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 x 2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8條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8條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3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司法院34年院解字第2957號解釋意旨參照
應認立法原意對修正前刑法第49條中所稱依軍法受裁判者,係指前所犯罪案件,其審判程序全程由軍法機關裁判者而言,並不以犯罪性質及裁判適用之實體法為準(司法院34年院解字第2957號解釋意旨參照)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350號、102年度台非字第145號判決意旨參照
至前所犯罪案件其審判程序於95年7月1日以後全程由軍法機關裁判者,其所處徒刑已執行完畢,而於5年內再犯罪者,因刑法第49條之規定已修正施行,於後所犯罪案件應有累犯規定之適用,自不待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350號、102年度台非字第145號判決意旨參照)
最高法院l11年度台非大字第3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亦即,此項法律變動所追求之公益,並不包括將該條修正前『軍法前案』亦納入後案該當累犯第一階段要件之適用範圍,基於法益衡量之結果,自應給予上開已確定之法律效果充分的存續保障(最高法院l11年度台非大字第3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貳、 本院按:
一、 
二、 按修正前刑法第49條規定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9條 x 3
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論結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6條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
最高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2.02.02
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1.10.18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0.09.28
林○○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分則,殺人罪 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 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
(一) 
(二) 
三、 惟查:
(一)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1條第1項
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
(二) 
四、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02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7.26
原判決撤銷
陳○○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1.13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06.15
原判決撤銷
陳○○共同運輸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年
...
臺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09.11.12
陳○○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年拾月
余○○幫助犯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
理由
壹、 陳○○(原名陳○○)部分: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 上訴意旨略以:
(一) 
(二) 
(三) 
三、 惟查:
(一) 
1. 
2. 
(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四、 
貳、 余○○部分: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二、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