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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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關於洪○○及鐘○○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8.23
上訴駁回
呂○○緩刑伍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壹佰捌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
桃園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0.04.15
廖○○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5「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二、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1項 x 2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65條
審判長依第九十四條訊問被告後,應命上訴人陳述上訴之要旨。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3項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三、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6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四、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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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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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加重詐欺 111.09.27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加重詐欺 111.09.20
原判決關於黃○○部分撤銷
黃○○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
臺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1.18
莊○○犯如附表編號一、二、四「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一、二、四「主文」欄所示之刑及如附表編號二、四「主文」欄所示之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二、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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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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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08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6.15
吳○○販賣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萬貳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理由
一、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4條第2項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
二、 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
三、
四、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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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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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鄭○○緩刑貳年,並應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士簡移調字第189號調解筆錄要旨向陳○○支付損害賠償
高等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1.09.06
上訴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1.04.11
鄭○○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汽車裝載行駛 第112條第5項第3款 x 2
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汽車駕駛人或乘客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三、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
刑法 分則,殺人罪 第276條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前段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二、 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
三、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保險契約,請求權之行使 第32條前段
保險人依本法規定所為之保險給付,視為被保險人損害賠償金額之一部分;被保險人受賠償請求時,得扣除之。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6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第2款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2項第3款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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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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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檢察官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1.11
原判決關於邱○○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部分撤銷
邱○○被訴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部分,無罪
...
苗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0.05.12
邱○○犯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主文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理由
一、 本件原判決以公訴意旨略稱
二、
㈠
㈡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1項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刑事訴訟法 總則,被告之訊問 第100條
被告對於犯罪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並其所陳述有利之事實與指出證明之方法,應於筆錄內記載明確。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8條之2第1項
違背第九十三條之一第二項、第一百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所取得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自白及其他不利之陳述,不得作為證據。但經證明其違背非出於惡意,且該自白或陳述係出於自由意志者,不在此限。
三、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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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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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檢察總長
上訴駁回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07.11.07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01.11.27
原判決關於蔡○○部分撤銷
蔡○○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從刑部分併執行之
...
臺中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01.08.15
何○○犯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一、二、三各編號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拾月
孫○○犯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罪,分別處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刑(含主刑及從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
理由
一、 非常上訴理由稱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9條 x 13
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 x 2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8條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8條
裁判確定後,發覺為累犯者,依前條之規定更定其刑。但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發覺者,不在此限。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2條第2項第1款
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其品項如下:
一、第一級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如附表一)。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3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司法院34年院解字第2957號解釋意旨參照
』應認立法原意對修正前刑法第49條中所稱依軍法受裁判者,係指前所犯罪案件,其審判程序全程由軍法機關裁判者而言,並不以犯罪性質及裁判適用之實體法為準(司法院34年院解字第2957號解釋意旨參照)
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350號、102年度台非字第145號判決意旨參照
至前所犯罪案件其審判程序於95年7月1日以後全程由軍法機關裁判者,其所處徒刑已執行完畢,而於5年內再犯罪者,因刑法第49條之規定已修正施行,於後所犯罪案件應有累犯規定之適用,自不待言(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7350號、102年度台非字第145號判決意旨參照)
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大字第3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亦即,此項法律變動所追求之公益,並不包括將該條修正前『軍法前案』亦納入後案該當累犯第一階段要件之適用範圍,基於法益衡量之結果,自應給予上開已確定之法律效果充分的存續保障(最高法院111年度台非大字第3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二、 本院按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9條 x 7
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三、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9條
累犯之規定,於前所犯罪在外國法院受裁判者,不適用之。
四、
論結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6條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 |
|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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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0.11
上訴駁回
彰化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6.14
曾○○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法 總則,正犯與共犯 第30條第2項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 上訴人上訴意旨略以
三、
四、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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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殺人等罪 112.02.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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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檢察總長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殺人等罪 一
原判決關於殺直系血親尊親屬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均撤銷
劉○○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附表編號壹所示之「劉○○」署押共計參枚沒收
...
最高法院
殺人等罪 99.02.10
原判決關於殺直系血親尊親屬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均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其他上訴駁回
...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殺人等罪 98.11.03
上訴駁回
彰化地方法院
殺人等罪 97.07.24
劉○○殺直系血親尊親屬,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附表編號壹所示之「辛○○」署押共計參枚沒收
...
最高法院
殺人等罪 100.09.01
上訴駁回
理由
一、 非常上訴理由稱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8條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一、法院之組織不合法者。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3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x 2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6條第1項 x 2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3條 x 2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論結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6條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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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2.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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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雲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9.30
張○○犯如附表二之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之2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捌月
...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9.29
上訴駁回
雲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6.30
余○○犯如附表二之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之2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3.16
原判決關於吳○○附表二之2編號18部分及定應執行刑部分暨附表三之2編號2宣告強制工作部分撤銷
吳○○犯如附表二之2編號18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二之2編號18「本院撤銷改判」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
雲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0.06.11
崔○○所犯之罪名、宣告刑及沒收,詳如附表二之2編號1、3至6、8至13、19至21、23、25「罪名、宣告刑及沒收」欄所示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惟查:
㈠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㈡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5條第1項
不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最高法院為之。
四、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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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2.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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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妨害性自主 111.09.20
上訴駁回
彰化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3.09
羅○○犯乘機猥褻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上訴意旨以
四、
五、
六、
七、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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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112.02.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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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四
原判決關於黃發樓部分撤銷
黃○○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肆年,扣案之所得財物新台幣壹佰貳拾萬伍仟元沒收
...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六
原判決關於黃發樓部分撤銷
黃○○連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肆年
...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五
㈠、原判決關於黃發樓部分撤銷
㈡、黃○○連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陸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扣案所得財物新台幣伍拾參萬元沒收
...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二
原判決關於黃發樓部分撤銷
黃○○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柒年,褫奪公權伍年
...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三
原判決關於黃發樓部分撤銷
黃○○共同連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賄賂,處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肆年,扣案之所得財物新台幣壹佰貳拾萬伍仟元沒收
...
最高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99.04.29
原判決關於黃○○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99.01.06
上訴均駁回
乙○○緩刑參年
...
臺東地方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98.05.08
庚○○連續犯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罪,處有期徒刑拾參年,褫奪公權陸年
辛○○犯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交付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肆年;減為有期徒刑壹年,褫奪公權貳年
...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110.09.13
一、原判決關於黃發樓部分撤銷
二、黃○○連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參年
...
最高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109.05.06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108.03.15
原判決關於黃發樓部分撤銷
黃○○連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肆年
...
最高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107.09.06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最高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105.07.28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最高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104.08.13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最高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103.03.20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最高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102.05.09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最高法院
違反貪污治罪條例 100.08.11
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貪污治罪條例 第4條第1項第3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三、建築或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者。
貪污治罪條例 第5條第1項第3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下罰金:
三、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
三、
四、
五、
六、
七、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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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2.02.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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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銀行法 110.03.15
原判決張○○、周○○、葉○○、曹○○、陳○○、王○○、廖○○、廖○○、廖○○、才○○、葉○○、王○○、姜○○、鄭○○、莊○○、蘇○○部份,均撤銷
張○○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銀行法 108.09.25
張○○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參年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物均沒收
...
理由
壹、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貳、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1項後段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參、 上訴人5人上訴意旨:
一、 張○○部分
銀行法 通則 第29條第1項 x 3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 通則 第29條第2項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銀行法 通則 第29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1項後段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1項前段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中央銀行法 業務 第18條之1第2項
攜帶或寄送國幣出入境超過本行依前項規定所定限額者,其超過部分,應予退運。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6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1項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二、 才○○部分
銀行法 通則 第29條第1項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中央銀行法 業務 第18條之1第2項
攜帶或寄送國幣出入境超過本行依前項規定所定限額者,其超過部分,應予退運。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6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三、 姜○○部分
四、 曹○○部分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五、 陳○○部分
六、 姜○○等3人共通部分
肆、 經查:
一、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1項 x 2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銀行法 通則 第29條第1項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二、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刑事 第43條 x 2
在香港或澳門或在其船艦、航空器內,犯下列之罪者,適用刑法之規定: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1項後段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6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三、 刑事訴訟法第231條第2項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偵查 第231條第2項
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調查,並將調查之情形報告該管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
警察法 第2條
警察任務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
警察法 第9條第3款
警察依法行使左列職權:
三、協助偵查犯罪。
銀行法 通則 第29條第2項前段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 關於告知罪名及變更起訴法條
㈠ 張○○部分
㈡ 姜○○等3人部分
銀行法 通則 第29條第1項 x 2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1項前段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1項後段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0條
前條之判決,得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
五、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6條前段 x 2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銀行法 通則 第29條第1項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中央銀行法 業務 第18條第2項
本行對已發行之貨幣,得公告予以收回。經公告收回之貨幣,依公告規定失其法償效力。但公告收回期間不得少於一年,期內持有人得向本行兌換等值之貨幣。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6條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六、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1項 x 2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七、
八、
洗錢防制法 第11條第2項
前項所稱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指下列之一者:
銀行法 罰則 第125條第1項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伍、
陸、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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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2.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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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1.01
原判決撤銷
葉○○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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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5.30
葉○○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蘇○○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高雄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5.30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二、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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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2.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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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11.10
上訴駁回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4.27
莊○○犯非法持有非制式手槍罪,處有期徒刑伍年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2、4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四、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五、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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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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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0.25
上訴駁回
屏東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2.15
吳○○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未扣案之行動電話壹支(含門號0九八三二六一三九五之S○IM卡壹張)及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元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3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四、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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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2.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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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09
上訴駁回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7.07
杜○○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林○○共同犯販賣第二級毒品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四、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未遂犯 第25條第2項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五、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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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 112.02.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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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檢察官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 111.10.20
原判決關於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刑暨所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A○C000-A○110154A○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刑
...
臺南地方法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 111.06.23
A○C000-A○110154A○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共肆罪,各處有期徒刑捌年
又對於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為性交,處有期徒刑肆年
...
理由
壹、 檢察官上訴部分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四、
貳、 被告上訴部分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二、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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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2.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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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妨害性自主 111.11.15
原判決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撤銷
其餘上訴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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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地方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1.06.30
廖○○犯如附表「罪名、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罪名、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四、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五、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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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妨害自由等罪 112.02.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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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關於莊○○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其他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自由等罪 111.08.25
原判決關於潘○○共同犯強盜罪刑及犯攜帶兇器強盜罪刑部分(均不含沒收)及定應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潘○○共同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
桃園地方法院
妨害自由等罪 111.03.04
一、潘○○共同犯強盜罪,處有期徒刑陸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又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2、3、5所示物品均沒收
...
理由
壹、 撤銷發回(即莊○○)部分
一、
二、 惟查:
㈠
本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
㈠本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裁定於民國111年4月27日宣示前各級法院所踐行之訴訟程序及裁判,與該裁定意旨不符者,尚無從援引為上訴之理由
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以,於該裁定宣示前,下級審法院在檢察官未主張或盡其舉證、說明責任之情形下,業依職權調查,因而論以累犯,本乎前科形成累犯處斷刑或作為宣告刑事由之裁量,只須滿足其一,其評價即足,上級審法院自不能據以撤銷原判決(本院110年度台上字第566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第10款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十、犯罪後之態度。
三、
貳、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三、
四、
五、
六、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民法 債,通則,債之消滅,抵銷 第339條
因故意侵權行為而負擔之債,其債務人不得主張抵銷。
七、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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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112.02.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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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111.09.13
原判決關於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各罪所處罪刑(不含沒收)暨定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李○○犯如附表一編號2至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2至5「刑之宣告」欄所示之刑
...
臺北地方法院
偽造有價證券等罪 111.02.24
李○○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刑之宣告」欄所示之刑
所列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
理由
壹、 偽造有價證券部分: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x 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6條 x 2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 分則,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0條 x 2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 本件上訴意旨略稱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四、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貳、 竊盜部分: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法 分則,竊盜罪 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2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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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妨害名譽 112.02.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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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檢察總長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妨害名譽 111.11.03
上訴駁回
彰化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1.07.11
原判決撤銷
黄○○無罪
...
彰化地方法院
妨害名譽 110.05.31
黄○○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 非常上訴理由稱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8條
判決不適用法則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5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3條
提起非常上訴,應以非常上訴書敘述理由,提出於最高法院為之。
二、 本院按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1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5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64條
第二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 簡易程序 第449條第2項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刑事訴訟法 簡易程序 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
第一項及前項情形,法院應於檢察官求刑或緩刑宣告請求之範圍內為判決。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論結
刑事訴訟法 非常上訴 第446條
認為非常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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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2.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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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9.08
上訴駁回
臺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2.22
林○○犯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2「主文」欄所示之刑
竇○○犯如附表三編號1、2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編號1、2「主文」欄所示之刑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上訴意旨略以:
1.
2.
3.
4.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三、 惟查:
㈠
㈡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四、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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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強盜殺人 112.02.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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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高等法院
強盜殺人 111.08.24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強盜殺人 111.04.14
潘○○犯強盜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沒收
...
理由
一、
刑法 分則,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第332條第1項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二、
三、
刑法 總則,刑事責任 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四、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4條第1項前段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 |
|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2.02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8.18
原判決關於蔡○○附表三編號8、9、11、12、15、16及定其應執行刑、沒收部分,及陳○○、黃○○部分均撤銷
蔡○○犯如附表三編號8、9、11、12、15、16主文欄所示之罪,處如附表三編號8、9、11、12、15、16主文欄所示之刑
...
臺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1.21
蔡○○犯如附表三主文欄編號1至17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三主文欄編號1至17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貳月
...
理由
一、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上訴人等上訴意旨略以:
㈠ 黃○○部分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㈡ 陳○○部分:
1.
2.
三、 惟查:
㈠
㈡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10條第4款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四、刑罰有加重、減輕或免除者,其理由。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10條第5款
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下列事項:
五、易以訓誡或緩刑者,其理由。
四、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
|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2.02 | |
|
上訴人 檢察官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9.06
原判決撤銷
張○○無罪
...
高雄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1.26
張○○犯如附表一編號㈠至㈣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㈠至㈣「宣告刑」欄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理由
一、 本件原判決以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x 2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後段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
三、 原判決理由六㈠載敘
四、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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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2.02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5.05
原判決關於王○○部分撤銷
王○○共同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0.03.19
蔡○○共同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處有期徒刑參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王○○共同犯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上訴意旨略以:
㈠
㈡
㈢
四、 惟查:
㈠
㈡
㈢
五、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
| *** | |
| 最高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2.02.02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1.08.16
原判決關於黃○○、張○○科刑部分撤銷
張○○、黃○○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
高等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1.08.16
原判決關於胡○○、邱○○部分均撤銷
胡○○犯附表一編號1至5「本院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附表一編號1至5「本院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
桃園地方法院
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罪 110.10.08
壹、胡○○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5「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
...
理由
一、 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上訴人等上訴意旨略以:
㈠ 胡○○部分:
1.
2.
3.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㈡ 邱○○部分:
1.
2.
㈢ 黃○○部分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三、 惟查:
㈠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第3條第1項 x 2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 總則,沒收 第38條之2第1項
前條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第三十八條之追徵,亦同。
㈡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四、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
|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1.19 | |
|
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關於劉○○之刑及第一審判決關於劉○○之罪部分均撤銷
上開撤銷部分不受理
其他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9.20
原判決關於徐○○部分,均撤銷
徐○○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刑及沒收(詳附表一所示)
...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9.20
原判決關於許○○、謝○○、施○○、徐○○、劉○○、余○○、郭○○、彭○○、詹○○宣告刑部分,均撤銷
許○○經原判決所判處之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刑
...
臺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4.29
一、徐○○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二、謝○○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5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
理由
壹、 公訴不受理部分(即劉○○部分)
一、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5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4條第1項但書
第三審法院應以第二審判決所確認之事實為判決基礎。但關於訴訟程序及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得調查事實。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3條第1項第5款
第三審法院之調查,以上訴理由所指摘之事項為限。但左列事項,得依職權調查之:
五、原審判決後之赦免或被告死亡。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8條第1項第3款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撤銷之者,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應為後二條之判決者,不在此限:
三、有第三百九十三條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7條
第三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二、
貳、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3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數罪併罰 第51條第5款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刑法 總則,緩刑 第74條第1項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三、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7條
第三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8條第3款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撤銷之者,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應為後二條之判決者,不在此限:
三、有第三百九十三條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5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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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2.01.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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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1.09.22
原判決撤銷
吳○○共同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宜蘭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1.03.23
吳○○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0.10.19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0.03.09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宜蘭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09.10.14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
三、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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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2.01.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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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8.31
原判決關於鐘○○部分撤銷
鐘○○幫助犯非法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111.01.25
陳○○犯非法販賣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改造手槍未遂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3「備註」欄所示之物均沒收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刑事訴訟法 總則,送達 第62條 x 2
送達文書,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71條
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72條前段
第一次審判期日之傳票,至遲應於七日前送達;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之案件至遲應於五日前送達。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二審 第364條
第二審之審判,除本章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總則,訴訟程序,送達 第138條
送達不能依前二條規定為之者,得將文書寄存送達地之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其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置於該送達處所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以為送達。
三、
四、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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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2.01.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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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原判決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 110.09.29
原判決關於加重強制性交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
其他上訴駁回
...
理由
一、
二、 惟查:
㈠
㈡
三、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7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者,應將原審判決中經上訴之部分撤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401條
第三審法院因前三條以外之情形而撤銷原審判決者,應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或發交與原審法院同級之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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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2.01.18 | |
|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1.08.11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等罪 111.03.22
葉○○幫助犯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7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七、依本法應用辯護人之案件或已經指定辯護人之案件,辯護人未經到庭辯護而逕行審判者。
三、
四、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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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2.01.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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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妨害性自主等罪 111.08.09
原判決撤銷
林○○對未滿十四歲之女子犯強制性交罪,處有期徒刑捌年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規定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四、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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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1.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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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1.07.20
上訴駁回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惟查:
㈠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2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2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㈡
㈢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303條第2款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5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五、法院受理訴訟或不受理訴訟係不當者。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8條
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撤銷之者,應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應為後二條之判決者,不在此限:
四、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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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2.01.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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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1.06.29
原判決撤銷
向○○犯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六「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六「罪名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
...
桃園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等罪 110.09.22
乙○○犯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六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六主文欄所示之刑,沒收及追徵各如附表二編號一至六所示
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捌月
...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惟查:
㈠
㈡
㈢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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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法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 112.01.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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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
家暴妨害性自主 110.10.21
A○W000-A○109071A○對未滿十四歲心智缺陷之女子犯強制猥褻罪,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理由
一、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二、
三、 惟查:
㈠
㈡
㈢
四、
論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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