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 判決| 首頁
20230524 | 20230522 | 
合計:13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5.1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2.07
   上訴駁回 
士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8.16
    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
犯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  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  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
起訴書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7-01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
被告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其販賣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所犯14次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行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至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1包(含袋毛重13.365公克;純質淨重7.028公克),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宣告沒收銷毀之
至扣案之分裝勺1支、電子磅秤2臺、分裝袋1包及SONY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夾鍊袋2包、分裝鏟1支、SAMSUNG廠牌黑色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IMEI碼:00000000000000號)1支,均為被告侯○○所有供其販賣毒品使用之器具,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
至被告販毒不法所得,則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1項 x 5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5.18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1.12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1.12
   原判決關於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宣告刑部分撤銷 
犯前開撤銷部分  有期徒刑參年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1.12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2.01.12
   原判決關於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宣告刑部分撤銷 
犯前開撤銷部分  有期徒刑參年  
   上訴駁回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3.29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無罪 
犯轉讓禁藥,  有期徒刑伍月  
...
新竹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 111.03.29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無罪 
犯轉讓禁藥,  有期徒刑伍月  
...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累犯 第47條第1項
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第17條第2項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6條第2項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妨害自由 112.05.17
部分上訴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起訴書 擄人勒贖 110-10-15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47條第1項之意圖勒贖而擄人罪嫌;因被告林○○、張○○、劉○○均未在拘禁點共同勒取贖款,難認渠等有不法所有意圖及勒贖之犯意,核被告林○○、張○○所為,係犯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嫌;被告劉○○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02條第1項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嫌
又查被告林○○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憑,其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參照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及刑法第47條之規定,審酌依累犯之規定加重其刑
另被告郯○○、阮○○、胡○○、阮○○、文○○所取得之贖款15億越南盾,雖未扣案,然為渠等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併依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宣告,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3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2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前段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刑法 總則,保安處分 第95條
外國人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自由罪 第304條第1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第一審,公訴,審判 第289條第2項
前項辯論後,應命依同一次序,就科刑範圍辯論之。於科刑辯論前,並應予到場之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或其他依法得陳述意見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
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通則 第348條第2項前段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殺人 112.05.17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殺人 112.02.24
   上訴駁回 
屏東地方法院  殺人 111.08.25
犯強制罪  有期徒刑肆月  
又犯殺人罪  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之腳銬壹付、童軍繩壹條均沒收  
    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起訴書 殺人 110-07-28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同法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等罪嫌
又被告所犯上殺人、強制猥褻等罪,係以一駕車撞擊被害人曾○○行為而觸犯構成要件不同之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殺人罪處斷
另被告犯後飾詞狡辯,態度惡劣至極,請從重量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9條 x 4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論罪
刑法 分則,妨害自由罪 第304條第1項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55條第1項
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本於確信自由判斷。但不得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5.1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2.01.19
   原判決關於部分撤銷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柒月  
宜蘭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9.01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陸月  
   緩刑 
...
起訴書 詐欺 110-12-14
核被告所為 ,均係涉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 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洗錢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傷害致人於死等罪 112.05.1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傷害致人於死等罪 111.11.30
   原判決關於殺人部分撤銷 
犯傷害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拾壹年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傷害致人於死等罪 111.07.05
犯殺人罪  有期徒刑拾貳年褫奪公權陸年  
又犯傷害罪  有期徒刑肆月  
起訴書 殺人未遂 111-01-04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271第1項殺人及第277條第1項傷害等罪嫌
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基於殺人及傷害等犯意,在緊密之時、地出手攻擊被害人蔡○○及告訴人陳○○等人,係以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62條前段
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82條第1項
上訴書狀應敘述上訴之理由;其未敘述者,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未補提者,毋庸命其補提。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後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5.1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加重詐欺 112.02.08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5.30
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起訴書 詐欺 110-12-13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假冒公務員共同犯詐欺取財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
被告與「阿龍」等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至於未扣案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或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偽造文書 112.05.1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偽造文書 111.11.15
   上訴駁回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2.05.11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11.23
   上訴駁回 
臺北地方法院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111.06.27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叁年陸月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總則,證據,通則 第165條之1第2項
錄音、錄影、電磁紀錄或其他相類之證物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以適當之設備,顯示聲音、影像、符號或資料,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或告以要旨。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傷害等罪 112.05.0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罪 111.12.07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傷害等罪 111.11.29
   上訴駁回 
   緩刑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罪 111.06.28
犯傷害罪  拘役貳拾伍日  
又犯傷害罪  拘役貳拾伍日  
    應執行拘役叁拾日,
新北地方法院  傷害等罪 111.06.28
犯傷害罪  拘役貳拾伍日  
又犯傷害罪  拘役貳拾伍日  
    應執行拘役叁拾日,
起訴書 傷害 111-02-24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等罪嫌;被告王○○所為,則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同法第354條毀損等罪嫌
被告2人所犯上開數罪名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均請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1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2.05.0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12.29
   原判決關於之刑、關於其附表貳編號四十七之罪刑、罪刑、之刑及之罪刑均撤銷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  
...
基隆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3.31
    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
基隆地方法院  違反洗錢防制法 111.01.25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  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  
...
起訴書 詐欺 110-08-11
核被告所為 ,均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三人以上冒用公務員名義,犯加重詐欺取財等罪嫌
被告李○○、邱○○與張○○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人等所共組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又被告李○○、邱○○及張○○所犯上開罪嫌,均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嫌
另被告李○○、邱○○及張○○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請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詐欺 110-07-05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犯加重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被告與「寇○○」及其所屬詐欺集團成員間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所犯上開罪嫌,係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取財罪嫌
又被告於偵查中自承本案犯罪所得至少新臺幣25萬元,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3項宣告沒收之,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正犯與共犯 第30條第1項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論罪
刑法 分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6條第1項第4款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加重詐欺 112.05.0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加重詐欺 111.12.06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加重詐欺 111.12.06
   上訴駁回 
高雄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7.12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高雄地方法院  加重詐欺 111.07.12
起訴書 詐欺 110-06-22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嫌
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詐欺集團成員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被告先後於109年5月13日12時25分許、13時27分許,自華南銀行帳戶提領款項,係為取得該詐欺集團利用同一機會詐得之款項,且侵害告訴人余○○同一法益,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於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請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被告係以一行為觸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斷
被告就附表編號1、2所犯三人以上共犯詐欺取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詐欺 110-08-31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另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及洗錢等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均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罪嫌處斷
又被告對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所為之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起訴書 詐欺 110-10-14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加重詐欺取財罪嫌、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
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其他成員間,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
另被告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加重詐欺及洗錢等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均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論以加重詐欺罪嫌處斷
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追加起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
最高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2.05.03
上訴人 被告
   上訴駁回 
高等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1.11.29
   原判決撤銷 
犯過失致死罪  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臺北地方法院  過失致人於死 111.05.23
犯過失致人於死罪  有期徒刑捌月  
起訴書 一般過失致死 110-11-25
核被告所為 ,係犯刑法第276條之過失致死罪嫌
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論斷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95條前段
第三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三百八十四條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其以逾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所定期間,而於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未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者亦同。
法條
總則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 x 2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刑法 總則,刑之酌科及加減 第57條第10款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十、犯罪後之態度。
程序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7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刑事訴訟法 上訴,第三審 第379條第10款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依本法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者。
其他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號誌,各種燈號顯示之意義 第206條第4款
行車管制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左:
二、箭頭綠燈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號誌,時制設計之基本原則 第231條第1款
號誌之燈號變換規定如下:
一、行車管制號誌之黃色燈號時間得依下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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