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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十一 章 地方制度 第 一 節 省 ( 36年01月01日)
第 112 條
省得召集省民代表大會,依據省縣自治通則,制定省自治法,但不得與憲法牴觸。

省民代表大會之組織及選舉,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