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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十一 章 地方制度 第 一 節 省 ( 36年01月01日)
第 113 條
省自治法應包含左列各款:
一 省設省議會,省議會議員由省民選舉之。
二 省設省政府,置省長一人。省長由省民選舉之。
三 省與縣之關係。

屬於省之立法權,由省議會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