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中華民國憲法   第 十二 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 36年01月01日)
第 129 條
本憲法所規定之各種選舉,除本憲法別有規定外,以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之方法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