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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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十二 章 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 36年01月01日)
第 13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