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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十三 章 基本國策 第 四 節 社會安全 ( 36年01月01日)
第 155 條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