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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   第 十三 章 基本國策 第 四 節 社會安全 ( 36年01月01日)
第 152 條
人民具有工作能力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工作機會。

第 153 條
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

婦女兒童從事勞動者,應按其年齡及身體狀態,予以特別之保護。

第 154 條
勞資雙方應本協調合作原則,發展生產事業。勞資糾紛之調解與仲裁,以法律定之。

第 155 條
國家為謀社會福利,應實施社會保險制度。人民之老弱殘廢,無力生活,及受非常災害者,國家應予以適當之扶助與救濟。

第 156 條
國家為奠定民族生存發展之基礎,應保護母性,並實施婦女兒童福利政策。

第 157 條
國家為增進民族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及公醫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