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法全書 | AI搜尋 |
中華民國憲法   第 十四 章 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 36年01月01日)
第 174 條
憲法之修改,應依左列程序之一為之:
一 由國民大會代表總額五分之一之提議,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代表四分之三之決議,得修改之。
二 由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擬定憲法修正案,提請國民大會複決。此項憲法修正案,應於國民大會開會前半年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