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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組織法  ( 112年04月26日)
第 4 條
行政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國家發展委員會。
二、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
三、大陸委員會。
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五、海洋委員會。
六、僑務委員會。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八、原住民族委員會。
九、客家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