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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6月22日)
第 7-2 條
起訴時法院有審判權者,不因訴訟繫屬後事實及法律狀態變更而受影響。

訴訟已繫屬於法院者,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件向不同審判權之法院更行起訴。

法院認其有審判權而為裁判經確定者,其他法院受該裁判關於審判權認定之羈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