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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6月22日)
第 7-6 條
第七條之四第一項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受移送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

第七條之四第一項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及前項撤銷停止之裁定,得為抗告。

受移送法院為第一項裁定後,應速通知受理其指定請求之終審法院。

受移送法院所為第一項裁定確定之同時,視為撤回其指定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