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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組織法   第 一 章 總則 ( 111年06月22日)
第 7-7 條
移送訴訟前如有急迫情形,法院應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為必要之處分。

移送訴訟之裁定確定時,視為該訴訟自始即繫屬於受移送之法院。

前項情形,法院書記官應速將裁定正本附入卷宗,送交受移送之法院。